營建署在苗栗市南苗地區進行汙水下水道工程,因夜間警示燈多數不亮等交通安全維護缺失,影響行車全安,遭苗栗縣政府開罰6千元,營建署強調已要求包商立即改善,落實交通安全維護計畫,確保交通安全,把對交通的影響降至最低。
營建署去年6月開始在南苗地區進行汙水下水道主、次幹管工程,範圍包括苗栗市信義街、經國路、中山路及新東街內的區域,將施作79口工作井,總共施設4千多公尺長、2百至8百毫米的大小幹管,預計明年6月完工,目前僅施作10口工作井。
由於部分工地占用車道,車輛得占用部分對向車道或逆向行車,交維措施卻未完備,引起民怨,苗栗縣道安會報1月下旬稽查恭敬路大千醫院前工地,發現工區未設置後漸變區、未派專人指揮疏導交通及交通錐上方的夜間警示燈多數不亮等缺失,函請縣府依苗栗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處罰。
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中區分處雖提出廠商說明,因工地旁有停車場或商家門口無法設置漸變區,施工期間有派專人指揮,且警示燈為感光式,可能因路燈照射而不亮,已盡力依交維計畫布設。
縣府工務處認為道安會報指陳夜間多數警示燈不亮及未做好交維布設違規事證明確,日前發函中區分處開罰6千元,另外,道安會報日前稽查中正路951號前等工地,仍發現警示燈不亮、數量不足等缺失,也要求加強改善。
中區分處第2工務所主任劉其昌說,已要求包商立即改善,尤其下工時務必檢視警示燈等警示設備是否正常運作,施工期間落實交管及安全維護,降低對交通的影響,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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