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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會最近通過兩項法院組織的修法草案,將在終審法院設置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確保法律適用一致,也促進法律續造。這是司法院長曾在司改會議中提及的改革菜單,現在端出了一盤牛肉。



法院裁判歧異,會降低司法的可預測性,而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原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大難題。在終審法院之中設置大法庭,來取代問題叢生而功能有限的判例制度,或許會是司法改革最為重要的藥方之一。現在司法院提出修法草案,尚待行政院與立法院斟酌研議,預估成效尚言之過早,但確實是個值得重視的改革方案。

司法適用通案性的立法做成拘束個案當事人的具體裁判,審判中法官們將抽象的法律對應到相似又不盡相同的事實時,會對法條文字產生不同的解讀,原是司法程序裡的常態。但是審判獨立是憲政鐵則,如何既能尊重審判獨立,又能確保裁判見解的一致性,就是挑戰之所在。

判例制度建立於民國初年,由終審法院挑選足為表率的判決做為判例,目的就是在消除終審法院裁判歧異的現象。百年來的司法實務,判例在形式上化約為脫離案件基礎事實而形同抽象規則的判例要旨,雖然在一定的程度上確能避免判決見解歧異,但是選編判例的數量有限,難以全面涵蓋,解決審判歧異的功能其實有限。

判例制度還可能產生暗示的反效果,讓法官以為,除了判例以外,並不需要參考其他的判決,司法見解歧異反而有增無減。判例制度運作的經驗也顯示,終審法院一旦選編判例,要變更十分困難。百年來選了判例無數,也廢止了一些,但是只有一次變更的紀錄,既難以大幅化解見解歧異,又少能與時俱進,判例制度其實弊多利少。

更嚴重的問題是判例制度多年來一再引起牴觸《憲法》的爭議。司法院的憲法解釋中,曾有3位大法官(林子儀大法官、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及曾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楊仁壽大法官)先後不只一次提出意見書,質疑判例制度逾越了權力分立的憲法界限。數年前,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已停止選編判例。但是既有的判例仍然存在,制度的基礎法理備受質疑,當然影響司法裁判的信用,不能不求徹底解決。

現在司法院提出《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修法草案,刪除判例選編的法條,明定先前選編的判例,如已無裁判全文可資博客來書店查考而缺乏基礎事實可供參佐的,應停止適用;其餘的判例則都要恢復一般判決的性質。終審法院的決議制度也將一併廢止。判例與決議均將依此草案走入歷史,這當然是司法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新法設計在終審法院設置由11位終審法院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來取代判例制度,以解決裁判歧異的問題。終審法院各庭遇有審理案件評議時採取的見解,與先前裁判不一致時,就應該敘明理由而將其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判。

各法庭審理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聲請將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審理。大法庭由各庭票選法官組成,行言詞辯論後針對該法律爭議做成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的案件有拘束力。

新的建制要求終審法院各庭遇到法律見解與過去的判決不同時,就應該提交大法庭解決,具有強制性,也能比選編判例涵蓋更多司法見解歧異的議題,同時並不發生判例要旨的通案性拘束力,而只拘束該一提交案件,足以免除判例制度逾越分權界限的違憲質疑,一舉突破判例制度的缺失。

大法庭的構想是要更積極地發揮終審法院的審判功能,徹底解決判決歧異的司法痼疾,能否早日實現,值得持續觀察。

(作者為法學教授)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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